转让可全国开展业务的保险公估公司已取得银保监备案完成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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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股东或者合伙人符合本规定要求,且出资资金自有、真实、合法,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;
(二)根据业务发展规划,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,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,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;
(三)营运资金的托管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;
(四)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不超出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范围;
(五)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;
(六)企业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;
(七)董事长、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条件;
(八)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,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;
(九)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;
(十)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、财务信息管理系统;
发布时间:2024-11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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